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306-0018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2023〕6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159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306-0018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2023〕69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159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市监〔2023〕6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为强化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审查甄别,慎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柔性监管助推商事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宣城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通信地址、网站及网店地址等一般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年报公示中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由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未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市场主体自行发现并及时改正或者申请更正(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未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2014年3月1日前)已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其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经提醒指导,市场主体根据验资报告据实改正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由于财务计算口径原因,企业实际情况与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审计结果差额小于10%的,经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信用承诺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说明并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暂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主填报的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且未在当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中,未存在因公示信息问题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主动更正公示信息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暂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对上述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九、对上述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市场主体经指导后已按期改正的,其抽查检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同时检查结果中备注标注“发现市场主体轻微差错行为,且已主动改正。”同时要求企业向行政机关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身将不断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及时复核,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错误的公示信息,杜绝前述错误信息的产生。
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各项措施:
1.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
3.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
4.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
5.未履行信用承诺事项。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记管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