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5 10:53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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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带来的不利影响,构建包容性的信用监管机制,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印发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场主体在未及时年报或者因疏忽大意企业公示的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这都会将企业纳入异常名录管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服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构建包容性的信用监管机制,纾解因受到因疏忽大意产生失信记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影响。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为服务我市市场主体发展的需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赋能加力,我们草拟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
二、主要依据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并结合宣城市实际,征求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意见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
三、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的要求,针对当前信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创新信用监管工具,打造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指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真心实意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市场主体放心、舒心、安心的营商环境。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惩戒缓冲机制。一是对市场主体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于行政处罚,同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公示;二是对企业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实缴注册资本等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企业可提供合理解释,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给予7天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改正不一致的信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检查包容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直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给予7天的缓冲期。
(三)建立经营异常市场主体约谈指导机制。对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实施约谈指导。组织被列异市场主体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明确工作规范。对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两类情况明确如何分类处置。
(五)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信用监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纳入宣传工作重点,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宣传解读。收集典型案例广泛进行宣传,提升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纾困解难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责任。将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五、起草过程
1.征求部门意见情况 ,于5月8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派出)机构意见,均无意见。同时结合省信用监管处指导意见,我科室根据对《工作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并经省信用监管处同意。
2.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开展日常检查、上门宣讲法律法规中征求全市市场主体意见,口头表达无意见7家,共收到书面函复5家,均无意见。
3.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情况,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该文件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文书,不属于专业性、技术性、高风险较强的文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信用监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二)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纳入宣传工作重点,通过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开展宣传解读。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及时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广泛进行宣传,提升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纾困解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登记、行政审批等业务条线的协同配合,将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解读人:胡婷婷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3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