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306-0019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06-13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2023〕6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159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306-0019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3-06-13 |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2023〕6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159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市监〔2023〕6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皖市监信〔2022〕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以公示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整体诚信水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的要求,针对当前信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创新信用监管工具,打造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指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真心实意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市场主体放心、舒心、安心的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惩戒缓冲机制。一是对市场主体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于行政处罚,同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公示;二是对企业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实缴注册资本等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企业可提供合理解释,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给予7天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改正不一致的信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检查包容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经过合理说明,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直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给予7天的缓冲期。对市场主体仍有经营意愿的,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建立经营异常市场主体约谈指导机制。对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实施约谈指导。组织被列异市场主体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报市场主体被列异有关情况及后果的严重危害性,督促、指导和帮助企业查找在履行公示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更正错误的信息,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工作规范
(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
1.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或者纸质检查文书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向市场主体告知“公示的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情况;
2.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可提供合理解释证明不一致的情况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检查部门向市场主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市场主体在7天内更正信息;
3.市场主体作出守信承诺并在缓冲期内更正相关信息的,检查结果记录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市场主体未在缓冲期内更正相关信息的,检查结果记录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
1.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或者纸质检查文书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登记住所地址真实存在,并可以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告知市场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况;
3.市场主体仍有经营意愿的,由检查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7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在7天内办理歇业备案;
5.市场主体在缓冲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在缓冲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6.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实际不存在的,属于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信用监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二)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纳入宣传工作重点,通过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开展宣传解读。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及时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广泛进行宣传,提升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纾困解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登记、行政审批等业务条线的协同配合,将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