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 管理保护条例》《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7月13日,宣城市水利局印发《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宣水工管〔2024〕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 《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什么?
2005 年 4 月,省水利厅制定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我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河建设项目审 批程序进行了修改,2021 年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对流域管理机构审 查权限进行了调整,2022 年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 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 安全”原则,2023 年 10 月 18 日,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 号),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此次《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依据近年来最新修正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水利部有关审批权限及强化水域岸线 管理指导意见,在调整审批权限、明确规模划分、简化审批流 程、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二、制定本《办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防洪法》2016 年第三次修正、 《河道管理条例》2017 年第二次修正、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 年修正,均涉及涉河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应予贯彻。
2.衔接流域机构审批权限。2021 年,水利部《关于印发河 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调整 了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长江委、淮委印发的涉河建设项目 规模划分表有一定的调整,需做好衔接。
3.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近年来,河湖管理范围全面划 定,重要河流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相继审批,2022 年水利部印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 需予以体现。
4.简化审批手续。2015 年水利部印发《关于高速公路涉水 行政 审批改革 的通知》,2022 年长 江委推出 洪水影 响评价 报告 表制度,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营商环境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应学习借鉴。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的重要环节,原《办法》对强化监管规定较少,需补充完善, 规范监管流程和台账记录。
三、《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为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类型。
2.第四条--第八条,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 程序与申请材料要求,特别是提出了长距离管道(铁路、线路) 跨多个河道合并审批的意见。
3.第九条--第十三条,提出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 内容、技术要求,特别是提出对防洪安全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 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
4.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 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和质量监督有关要求,提出 小型涉河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施工安排备案、消除和 减轻影响措施审核合并审批制度。
5.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事中事后检查主体、频次, 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检查台账,明确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 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要求。
6.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7.附件 1“审批权限表”,明确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全市大、中、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单位。
8.附件 2“规模划分表”,在长江委、淮委审批的涉河建设 项目规模划分基础上,明确了宣城市桥梁、码头等十五类常见 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宣城市项目规模划分以安徽省水利厅发布的《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附件2)规定为准,若与流域管理机构划分不一致的,按流域机构规模划分为准。
9.附件 3,制定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 影响评价报告表》样表。
10.附件 4,制定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 检查表》,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开工阶段、施工阶段、度汛措施、 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的检查内容。
四、《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有哪些调整?
《办法》依据《防洪法》2016 年第三次修正、《河道管理条例》2017 年第二次修正、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 年修正等规定,将原来的“涉河建设方 案审批、涉河施工方案审批”调整为“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涉 河施工方案备案”。
五、《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主要有哪些调整?
《实施细则》共十九条,对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阐述了参加标准化建设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标准化建设达标的等级和申报条件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宣城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及向安徽省水利厅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初审推荐。
二是明确执行的评审标准等及划分,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有关团体标准;三级评审得分70分(换算后)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评审总得分80分(换算后)以上(含),自动获得推荐二级资格。
三是明确了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1)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内(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1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未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申报三级的承担的工程应当有不少于2个300万元(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下同)以上规模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省内工程现场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的省内工程现场(含造价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含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分散且较小的打捆招标工程。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阐述了我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评价的标准和相关评审的程序,脉络清晰。
申报和评审程序为:(1)提交创建计划(开工后1个月内),(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3)提出评审申请,(4)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查(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5)市水利局组织审定,(6)市水利局进行公示、颁证。
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须满足申请基本条件,并于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三)动态管理
本节提出了对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的监督主体,获得等级的单位如何加强内部管理、如何提升等级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内容。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依据有关监督执法成果以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处理结果均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告,并告知相关单位。
达标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等行为的将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六、《办法》对优化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出了哪些措 施要求?
为进一步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办法》提出“对河 道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提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或个人)可将涉河建设方案、施工安排、消除和减轻影响措 施专项设计合并编制,报建设方案审查单位统一审查”;提出 “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同一个市域 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 批的,可统一报送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七、《办法》对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有哪些规定和优化?
《办法》界定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的适用范围,即“涉河建设项目对 1 级堤防、2 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 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 《办法》提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 设计、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两项以内(含两项)工程措施的专 项设计,都可与涉河建设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审批。
八、《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要 求?
《办法》根据《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管理四项制度》(皖水管〔2008〕45 号)《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进一步强调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 的 要 求 。 同 时 ,《办法》 制 定 了 统 一 的 涉 河 建设项目巡查记录表,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解读机关:宣城市质监站
解读人:李鑫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61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