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703/202407-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水利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4-07-13 | 发布日期: | 2024-07-14 |
发文字号: | 宣水工管〔2024〕1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16963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703/202407-0001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水利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4-07-13 | ||
发布日期: | 2024-07-14 | ||
发文字号: | 宣水工管〔2024〕12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16963 |
关于印发《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水工管〔2024〕120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水利局
2024年7月13日
附件:《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第四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审批权限,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需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为:
1、水阳江干流河道(宣州区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南漪湖);
2、跨市河道左、右岸分属两市的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
3、跨县河道左、右岸分属两县的项目。
4、青弋江灌区总干渠、东干渠的涉河建设项目。
5、港口湾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库区管理范围内(大中型项目)的涉河建设项目。
(二)跨省河道省界河段,按流域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三)市内跨县河道县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涉河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后,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宣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其项目规模划分、审批程序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宣城市项目规模划分以安徽省水利厅发布的《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见附件2)规定为准,若与流域管理机构划分不一致的,按流域机构规模划分为准。
第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同一个县域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可参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统一报送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的,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据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讯〔2013〕404号)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需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要求,实行一个审批部门为主,有关部门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印发一份审批文件。
第九条 对河道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3)。报告表适用形式主要包括:
(一)两岸均无堤防,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管线类穿河工程;
(二)两岸均无堤防,桥墩、桩柱、塔基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桥梁类跨河工程;
(三)位于无堤段的浮码头工程;
(四)位于无堤段,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的取排水设施;
(五)其他对相关方面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提出涉河建设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涉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
(二)涉河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如项目立项、岸线批复等);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包括控制点坐标,所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地质钻探平面布置与剖面图等有关资料);
(五)涉河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等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对于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六)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补正的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
第十二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三)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五)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六)对堤防、护岸、水文观测设施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七)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九)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第十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方案有关技术要求如下:
(一)跨河桥梁宜一跨跨越主河槽,确实难以做到的,应减少主河槽内支墩数量。桥梁下承台顶高程应低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跨河输电线路宜采用一跨跨越河道方案,确实难以做到的,塔基布置应避开河道主河槽。
(二)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一般应超过5.0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管道(顶管和定向钻穿越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穿堤处最低点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以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除造(修、拆)船项目可在河道滩地布置少量设计洪水位以下采用透空结构的必备生产设施外,河道外滩地不应布置堆场、仓库、厂房、车间等建(构)筑物。
(七)堤防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和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内容,需满足堤防防渗要求。
第十四条 涉河建设项目对影响分析范围内水利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可依据“等效替代”原则,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涉河建设项目对1级堤防、2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将涉河建设方案、施工安排、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合并编制,报建设方案审批单位统一审批。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一般与涉河建设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审批;具有两项以上工程措施的专项设计,可与施工安排统一备案。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管理审批的河段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安排,按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规定执行。
市级审批河段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安排,报市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
县级审批河段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安排,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含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原则上根据涉及的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由其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的,需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是否满足审批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汛期不得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涉河项目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其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4),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形成涉河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涉河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后,由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定期巡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同时实施及责任追究四项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进一步优化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宣水河湖〔2019〕243号)、《关于印发<宣城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管〔200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
2.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
3.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
4.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
附件1: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
河道名称 |
河 段 |
审查、审批 |
备注 |
水阳江干流
|
宣州区杨村枢纽至入江口 (含南漪湖)
|
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
|
县界河段 |
宣城市水利局审批。 |
|
|
港口湾坝下至宣州区杨村枢纽 |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青弋江干流
|
市界河段 |
省水利厅审批。 |
|
其他河段 |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青弋江灌区渠道 |
总干渠、东干渠 |
宣城市水利局审批。 |
|
港口湾水库
|
坝区 |
宣城市水利局审批。 |
|
库区 |
宣城市水利局审批大中型项目;宁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 (库区范围吴淞高程135m-137.5m)。 |
|
|
跨市河流 |
两市界河河道 |
省水利厅或流域机构 |
|
跨县河流 |
县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 |
一般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宣城市城区内河 |
宣州区水利局审批。 |
|
|
其他河道 |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附件2: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 设 项 目 |
计量标准 |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
|
桥 梁 |
多跨总长 |
≥100米 |
100~30米 |
<30米 |
|
单跨长 |
≥40米 |
40~20米 |
<20米 |
||
道 路 |
等级 |
高速公路、一级城市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
二级公路、城市 次干路 |
二级以下公路、城市支路 |
|
码头 |
通用码头(含渡口) |
靠泊船舶吨级 |
≥1000吨 |
1000~500吨 |
<500吨 |
液化气码头 |
靠泊船舶舱容 |
≥8万方 |
8~4万方 |
<4万方 |
|
公务码头 |
靠泊船舶长度 |
≥85米 |
67.5~85米 |
<67.5米 |
|
舾装码头 |
舾装船舶吨级 |
≥10000吨 |
10000~3000吨 |
<3000吨 |
|
取、排水工程 |
日取、排水量 |
≥20万吨 |
20~5万吨 |
<5万吨 |
|
穿河穿堤管线工程 |
管道直径 |
≥800毫米 |
800~400毫米 |
≤400毫米 |
|
送变电工程 |
输送电压 |
≥330KV |
220KV |
≤110KV |
|
船舶修造 |
船台、滑道 |
船体重量 |
≥5000吨 |
5000~1000吨 |
<1000吨 |
船坞 |
船舶吨位 |
≥10000吨 |
10000~3000吨 |
<3000吨 |
|
航道工程 |
航道整治 |
通航等级 |
≥1000吨级 |
1000吨级~300吨级 |
<300吨级 |
航道疏浚与 吹填 |
疏、填方量 |
≥200万方 |
50~200万方 |
<50万方 |
|
码头、取水口等 维护性疏浚 |
疏浚方量 |
≥50万方 |
5~50万方 |
<5万方 |
|
岸滩整治工程 (生态廊道建设) |
整治长度 |
≥3000米 |
1000~3000米 |
<1000米 |
|
其他工程 |
投资额(万元) |
≥1000 |
1000~200 |
<200 |
注:本表若与流域管理机构划分不一致的,按流域分别以长江委、淮委规模划分为准。
附件3:
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
(试行)
建设项目名称:
申 请 人:
申 请 时 间:
制表说明
一、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
3.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
4.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名称 |
|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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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报告表填写单位 |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方案调整 |
||||
建设项目类型 |
□跨河工程 □穿河工程 □临河工程 □其他 |
||||
建设项目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项目建设地点 |
说明建设项目所在河流、河段、岸别及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标志性建设项目或其他参照物的距离,例如“水阳江宣城河段右岸,G50跨水阳江大桥下游XX公里。” |
||||
所属行政区域 |
市、县级行政区。 |
||||
项目控制点 坐标 |
项目关键控制点坐标。 |
||||
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河道管理单位。 |
||||
所在河段防洪标准及设计洪水位 |
说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以及相关依据,并注明高程系统。 |
河道管理范围 |
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划界标准。例如“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本河段划界标准采用XX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本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堤脚XXm”。 |
|
附近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
说明建设项目附近现有水利工程情况和其他设施的基本情况(含工程等别,主要建构筑物尺寸、高程等),以及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 |
|
岸线功能分区 |
□保护区 □保留区 □控制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 □未划定岸线功能区 |
|
工程建设方案 |
高程及平面坐标系统 |
说明本报告表所采用的高程及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推荐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如采用其他高程系统,应注明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之间的换算关系;平面坐标系统推荐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建设项目总体布置 |
说明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方案及其主要建(构)筑物平面尺寸、高程等。 |
|
主要建(构)筑物 |
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 |
|
主要建(构)筑物与河道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 |
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与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相对位置关系,例如“XX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XXm“XX码头陆域边界距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XXm”。 |
|
主要建(构)筑物控制点坐标 |
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控制点坐标。 |
|
工程施工 |
说明建设项目施工总布置、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工期安排。 |
|
洪水影响评价 |
规划符合性 |
填写建设项目与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内容。 |
负面清单符合性 |
填写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各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内容。 |
|
防洪标准符合性 |
说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
|
阻水率 |
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并附详细的计算说明。 |
|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 |
说明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 |
|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
说明建设项目对涉及到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及其程度。 |
|
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
需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的,应简述补救工程设计方案,并将补救工程详细设计方案纳入涉河建设方案。 |
附件: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
(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附图:
(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
附件4 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
项目基本 |
项目名称 |
|
工程类别 |
□桥梁;□码头;□管道缆线; □船厂;□取排水设施;□其他。 |
||
建设单位 |
|
许可文件 |
|
|||
法人代表 |
|
现场监管 |
|
|||
联系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建设情况 |
□未建□在建□已建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
阶段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
||
开工阶段 |
1.是否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 |
是□否□ |
|
|
||
2.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要求报送施工安排; |
是□否□ |
|
|
|||
3.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经审核; |
是□否□ |
|
|
|||
4.施工放样是否邀请水利部门参加; |
是□否□ |
|
|
|||
施工阶段 |
5.是否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实施; |
是□否□ |
|
|
||
6.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涉河建设方案是否发生变动; |
是□否□ |
|
|
|||
7.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按批复要求同步实施; |
是□否□ |
|
|
|||
8.是否擅自在河道内弃土弃渣、填高河道滩地; |
是□否□ |
|
|
|||
9.是否存在破坏水利工程、危及工程运行安全,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
是□否□ |
|
|
|||
度汛措施 |
10.跨汛期施工的项目是否编制跨汛期施工度汛预案,并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是□否□ |
|
|
||
11.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及防汛责任制是否落实; |
是□否□ |
|
|
|||
12.汛前阻碍河道行洪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是否已清理完毕; |
是□否□ |
|
|
|||
验收阶段 |
13.是否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方案建设完成; |
是□否□ |
|
|
||
14.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建设完成并验收; |
是□否□ |
|
|
|||
15.是否按要求清理临时设施、恢复河道滩地原貌; |
是□否□ |
|
|
|||
16.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是□否□ |
|
|
|||
17.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是□否□ |
|
|
|||
运行阶段 |
18.是否存在擅自改、扩建行为;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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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擅自填高滩地以及其他河湖“四乱”问题;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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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按要求开展堤防变形、水下地形变化等监测工作;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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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21.本次检查是否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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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