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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8-0012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体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8-01
发文字号: 宣市监函〔2023〕5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159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8-0012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体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8-01
发文字号: 宣市监函〔2023〕5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159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

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

工作制度的通知

宣市监函202357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总局令第45)、《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皖市监信20222号),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31日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形象。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指导,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工作(简称“两书同送”)。

第二条 结合宣城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两书同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市场主体,且符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事项的一种制度。

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遵循企业自愿申请、部门依法受理的原则,公正、公开、高效开展此项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时同步做好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提示工作。

第五条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相关信息及公示时间;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期限等相关内容;

3.信用修复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4.信用修复机构、联系方式、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设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最短公示期: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一般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前款第(一)项公示期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公示期满的,经申请可以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八条 满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以下路径申请进行:

1.线上申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请修复(尚在建设);

2.线下申请:可以到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申请修复。

第九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相关格式文书可登录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下载):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守信承诺书;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准予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并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申报省局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两书同送”台账。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处罚台账,每月5日前向信用监管部门推送。对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未提出信用修复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文本。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你(单位)于           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本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            (公示期限),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            (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最低公示时间),且同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信用修复途径:

(一)线上修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s://ah.gsxt.gov.cn/index.html)申请信用修复,(暂不可用)。

(二)线下修复:向企业住所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如下材料(相关格式文书可登录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下载):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我市所有市场监管部门线上、线下信用修复及培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不良第三方机构误导,造成不必要损失。

联系电话:0563-         联系部门:信用监管科(股)

 

                                     (公章)

       


 

 

文书名称及文号

xxx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送 达 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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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1 15:29 信息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