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完善市场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行风监督和问题反映渠道,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对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风建设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并如实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行风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市场经营主体代表和系统离退休人员中聘任,人数10名左右。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一定程度了解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
(五)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具备一定的调查评议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六)愿意参与行风监督工作,热心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身体健康,符合行风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程序为:
(一)由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派出)机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报送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驻局纪检监察组、人事科、机关党委等科室(部门),从推荐名单中择优选取8名左右行风监督员候选人;
(三)候选人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市局名义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正式邀请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行风监督员本人工作表现续聘,但续聘一般不超过2届。到期如未续聘,视为自然解聘。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增补或调换。行风监督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以及因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予解聘。
行风监督员因不适任需要解聘的,由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报请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书面发函告知所在单位、个人,予以解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深入社会调查收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宣城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查暗访,监督工作不受干扰和打击报复;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列席或参加市市场监管系统有关会议、活动,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接受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参与行风问题线索的相关调查。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的行风监督员工作会议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行风监督质量;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不得以行风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行风监督员以明查暗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参加座谈会、参加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查阅案卷及台账资料等形式展开,监督范围为:
(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三)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审批服务、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中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情况;
(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民生、危害行风的问题线索,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领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风建设等方面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五)受邀请参与的市场准入、营商环境、公平竞争、质量品牌、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专项督查、调查研究等会议、活动、培训;
(六)受邀请参加的市局有关行风建设、营商环境、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建立以下行风监督员工作机制:
第九条 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行风监督员联席会议机制,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会议听取行风监督员的工作汇报以及意见建议,研究部署行风监督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条 协作共商机制。行风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及时反馈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到市局5个专项工作组牵头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行风监督员。涉及审批服务的,由优化审批服务指导组负责;涉及日常监管的,由规范日常监管指导组负责;涉及行政执法的,由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组负责;涉及廉洁用权的,由廉洁用权监督组负责;涉及队伍建设的,由队伍建设指导组负责。
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派出)机构在政策制定、标准修订、流程优化等工作中,主动与行风监督员进行沟通会商,对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仔细研究、归纳整理,未采纳的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台账机制。建立意见建议反馈和问题线索反馈2个台账(附件),及时梳理行风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形成意见反馈、问题整改的闭环。行风监督员每双季度最后一周将台账报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激励督促机制。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行风监督员,以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表扬。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行风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行风监督员工作,帮助解决行风监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行风监督员应邀参加市局安排活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经制度规定从市局预算中统筹保障,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