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住建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6-0012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6-0012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文字解读】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9 09:30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为深入贯彻住建部和省市安全工作部署,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挥安全技术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专家管理,制定了《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8〕162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对入选专家库专家具备的条件、专家享有的权利、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专家管理及取消资格情形、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专家库由市住建局根据需要,公开发文征集,择优选聘并发文公布专家名单。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办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办法规定的权利,存在取消专家资格情形的,可以取消其安全技术专家资格。

三、其他说明

1.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该从本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参加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该履行相应义务,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2.有关单位需组织邀请专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应专家库中选取

政策解读部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人:易怀印

政策咨询电话:0563-2616511

通讯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建设科技大厦13

20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