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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6-0012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3-06-09 发布日期: 2023-06-09
发文字号: 建管〔2023〕8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住建局质监站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51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6-0012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3-06-09
发布日期: 2023-06-09
发文字号: 建管〔2023〕8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住建局质监站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511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管〔2023〕8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市规划区内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技术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81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9日   


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技术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入库。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愿意并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熟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相关专业工作原则上15年及以上;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或具有丰富的安全专业经验;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组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开征集,对符合条件的,择优选聘提出入库人员名单,经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发文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第六条 专家库人员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论证工作内容,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5人(单数),其中基坑工程和暗挖工程至少包含一名勘察单位或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人员,模板工程和钢结构、网架、建筑幕墙工程至少包含一名设计单位或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

 第八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或专家库不能满足论证工作所需专家的,有关单位可根据论证工作内容选取相关国家级、省级安全技术专家

 第九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需邀请专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危大工程论证活动;

(二)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实地勘察论证工程现场,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听取有关单位相关内容介绍;

(四)按规定获取相应劳务费用;

(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安全检查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市政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为委托单位提供论证服务,按时开展和完成论证工作,在评审论证会上提出明确的书面个人意见,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保守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三)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应对委托单位修改后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提出明确意见;

(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学习,提高个人安全技术能力;

(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参加论证的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专家因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化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安全技术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无故缺席论证、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

(四)除领取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单位财物的;

(五)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活动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不担任安全技术专家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十四条 建立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信息反馈制度,论证组织单位应提前3通过宣城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将专家组名单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论证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论证组织单位应将论证项目信息表、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专家组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通过宣城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报至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危大工程论证台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3-06-09 18:25 信息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