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1702-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2-02-27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发文字号: | 宣工质企登〔2017〕5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9125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1702-0000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2-02-27 |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
发文字号: | 宣工质企登〔2017〕59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9125 |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
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工质企登〔2017〕5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企业退出便利化,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 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方便企业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
(二)公开透明
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
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异议处置及救济途径,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一)实施时间
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二)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凡在宣城市工商质监局以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登记程序
1.企业自主申请。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企业公告方式和期限。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3、登记机关信息推送。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向社会公告的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4.材料审查和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提交材料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不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异议处置
1. 企业向社会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或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2.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3.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制度保障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为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