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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9-00066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5〕28号
发布日期: 2025-09-16 成文日期: 2025-09-16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9-00066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5〕28号
发布日期: 2025-09-1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6 11:30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查范围与主体

(一)严格界定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具体政策措施。

(二)全面落实审查主体

1.政府政策双审制。拟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或者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的政策措施,以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由起草单位初审后,再提请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复审。

2.部门政策内审制。拟由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内部履行审查程序。起草单位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再提交单位内部确定的特定审查机构复审。

3.联合政策共审制。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

施,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联合起草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并对相关部分负责。

二、优化审查流程与标准

(一)规范审查程序与时限

1.提交材料要求。起草单位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提请复审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提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函、政策措施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充分征求意见。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包括同行业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可能受影响的其他经营者)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3.明确审查时限。除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紧急命令的情形外,公平竞争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形成明确结论。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

(二)严格适用审查标准与协调机制

1.标准依据。审查机构应当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审查。

2.专业支撑。对情况复杂、存在重大争议或者涉及新兴领域的政策措施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或者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的意见。

3.争议协调。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起草单位可以提请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集起草单位、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协调。

三、 压实审查责任与强化监督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谁起草谁审查。起草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机构和人员,实行内部特定机构规范审查。

2.审查前置原则。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审议或者出台。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3.结论导向执行。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方可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不得出台或者按要求调整后方可出台。

4.问题立行立改。发现已出台但未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补审或者整改。确需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依法公开信息。

(二)健全常态化清理机制

1.定期清理。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影响评估,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动态清理。当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开展评估清理。

3.公开透明。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完善抽查评估机制

1.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新增及存量应审政策总量的10%。

2.重点突出。聚焦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特别是市场准入、产业扶持、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问题易发多发领域。

3.结果运用。抽查情况及结果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四)畅通举报与处理机制

1.渠道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并公开本地区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受理台账。

2.高效处理。按权限核查处理举报线索,或者依法转交相关单位处理,处理情况应当按规定告知举报人。

3.督促整改。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一经查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整改通知书或者约谈通知书等,督促限期整改。

4.严肃问责。对逾期未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5.风险提示。对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风险或者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出书面提醒、预警。

四、深化协同机制与能力建设

(一)强化跨部门联动

1.审查联动机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标准协同、结果互认。搭建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会商机制。

2.重点领域融合。强化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细化与流程嵌入,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升审查科学性与权威性,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发力。

3.区域协同推进。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深化南京都市圈、环太湖圈等区域在公平竞争审查重大事项会商、交叉互查、投诉举报协同处理、规则统一等方面的合作探索。

(二)创新智慧监管方式

1.加强分级分类监督。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信用分级分类监督,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信用评价—问题发现—督促整改—结果公开—社会监督”的闭环管理链条。

2.强化技术支撑体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深度融合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构建全流程数据管理体系,全面覆盖增量政策审查、存量文件清理、动态监测预警、定期监督抽查及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环节,实现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

五、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与分工。通过多元渠道广泛宣传,营造崇尚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同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评价内容,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48号)同时废止。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