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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4-0004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5〕3号)宣城市建华腌腊食品厂(吴光友)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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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5〕3号)宣城市建华腌腊食品厂(吴光友)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1
(宣市监处罚〔2025〕3号)宣城市建华腌腊食品厂(吴光友)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发布时间:2025-04-21 11:10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5〕3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5〕3号 宣城市建华腌腊食品厂(吴光友)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宣城市建华腌腊食品厂(吴光友) 92341800MA2PEMEH8K 吴光友  当事人没有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DBS 34/ 003—2021)的要求履行食品检验义务,将标注错误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出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8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