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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3-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58号)宣城市小彭塑业经营部(王宏琴)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9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3-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58号)宣城市小彭塑业经营部(王宏琴)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9
(宣市监处罚〔2024〕58号)宣城市小彭塑业经营部(王宏琴)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发布时间:2025-03-19 10:40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4〕5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4〕58号 宣城市小彭塑业经营部(王宏琴)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宣城市小彭塑业经营部(王宏琴) 92341800MA2P1TWQ4D 王宏琴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和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塑料购物袋经监督抽查检验,平均厚度0.016mm,属于淘汰类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6元;
2.罚款:¥450元。
罚没款合计:¥5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3/13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