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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3-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59号)宣城市宣宇衡器经营部(吴秀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9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503-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59号)宣城市宣宇衡器经营部(吴秀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9
(宣市监处罚〔2024〕59号)宣城市宣宇衡器经营部(吴秀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发布时间:2025-03-19 10:39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4〕5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4〕59号 宣城市宣宇衡器经营部(吴秀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案 宣城市宣宇衡器经营部(吴秀梅 92341800MA2TXJG86M 吴秀梅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塑料购物袋》(GB/T21661-2020标准要求和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塑料购物袋经监督抽查检验,公称厚度0.025mm,最小厚度小于0.025mm,有挂耳属于淘汰类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300元。
罚没款合计:¥3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3/13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