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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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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1
【文字解读】《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1 09:00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政策导向与改革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宣城市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聚焦价格监管领域“简政放权”,探索减少行政干预与市场自主调节的平衡点。

(二)法律授权与现实需求

现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实践中,农村集市、拍卖等场景因价格形成机制特殊,统一标价反而增加交易成本,制约市场活力。因此,《暂行规定》旨在以法治化手段分类施策,提升监管精准性。

(三)优化环境与服务追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作为首要任务。通过豁免部分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义务,可有效降低经营者合规成本,激发小微经济主体活力。同时,明确餐饮等不可撤销交易场景的标价要求,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又避免因价格纠纷损害市场信誉,形成“诚信经营—消费放心—市场繁荣”良性循环。此举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打造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创新实践。

二、起草过程

(一)初稿形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特定行业、交易场所等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实际,起草了《暂行规定》初稿。以《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基础,结合宣城实际起草文本。

(二)意见征集。2024年9月召开评估论证会,邀请司法、发改等部门法律、业务专家,企业、个人等经营主体代表,律师、消费者代表,市场监管局、所一线执法人员对初稿进行交流研讨、评估论证,提出修改及评估意见2024年9月29日-10月29日在市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11月书面征求市场监管系统及相关经营主体意见。起草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反馈26条,提出修改意见11条,采纳9条,多次进行修改完善,不同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三)审查决策。12月按程序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1条,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保政策符合上位法精神。2025年3月4日,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十七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监管职责。仅限宣城市行政区域内线下交易,线上交易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确保豁免政策不被滥用。

(二)细化豁免情形与操作规范。明确具体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等,如拍卖、艺术品交易等协商定价领域农贸市场、流动摊贩等小微经济集中场所;个性化定制服务、二手物品转让等非标交易。同时强调餐饮、理发等“不可撤销”服务,须明码标价以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三)强化主体责任与权益保障。对符合规定的经营者不实行明码标价提出原则性要求,即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避免因不实行明码标价引起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时鼓励经营者对可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

(四)衔接既有政策与地方特色。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避免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政策相悖产生的矛盾冲突。结合宣城文房四宝等文化特色产业,按要求豁免字画、收藏品标价义务,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四、政策意义

《暂行规定》通过分类管理实现“精准监管”,既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又守住消费维权底线,是宣城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标志性成果。未来将动态评估政策效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咨询: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联系电话:0563-303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