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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4〕57号 |
宣城市幸福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宣城市幸福食品厂 |
9.13418E+17 |
肖新林 |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样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在宣城开发区分局飞彩办事处银桥大厦62幢1-1号宣城市鸿蕾超市抽检的“黑麻酥糖”(标称生产厂:宣城市幸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07-20、规格型号:300g/盒),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SBJ24340000341838215ZX。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生产成品入库了“黑麻酥糖”20盒,生产成本为6元/盒。当事人产品自检用去6盒,剩余10盒全部销售给了宣城市鸿蕾超市,剩余4盒零售也已售完,销售价格为8元/盒,销售金额为11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产品召回,违法所得为112元。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1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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