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408-00083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文字解读】《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修订(第二期)》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408-00083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文字解读】《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修订(第二期)》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2018年,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版)第50条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5条的规定,原宣城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期)》。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调整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鉴于2018版目录已不符合新的分类,应对该目录予以修订。
(二)编制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版)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添加剂;(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皖市监食生﹝2020﹞2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事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发布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修订(第二期)的公告》初稿。
(二)征求意见。于2024年3月11日发文征求各县市区局、经开区分局意见,同日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4月30日召开了《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期2024版)修订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意见会。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市市场监管局对反馈的意见,开展了充分研究并进行分析处理,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发布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修订(第二期)》(送审)。
(三)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2024年7月1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四)市市场监管局会议研究。2024年8月26日,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并决定以市市场监管局文件形式印发,8月2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禁止品种。1.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0201部分)、其他(0201部分);食用油脂制品(0202);食用动物油脂(0203)。2.其他食品(3101)。
(二)修订理由。1.食用植物调和油,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 2.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小作坊生产单位不能满足。3.小作坊生产动物油脂,容易出现使用畜禽下脚料、地沟油再加工等问题;同时上述三品类别均不是本地传统特色食品。新增禁止“其他食品”,理由为:其他食品,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且不是本地传统特色食品。
四、工作目标
(一)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
(二)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
(三)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四)禁止品种的确定还应尊重传统,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
(五)为避免歧义,食品品种类别统一按食品生产许可类别执行。
五、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修订(第二期)》,增加了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和其他食品等方面内容: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修订(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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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禁止小作坊加工食品的品种明细 |
禁止依据 |
食品添加剂 |
3201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3202 |
食品用香精 |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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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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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
501 |
液体乳 |
1.巴氏杀菌乳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2.高温杀菌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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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制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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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灭菌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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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酵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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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乳粉 |
1.全脂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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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脱脂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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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脱脂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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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制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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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乳清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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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其他乳制品 |
1.炼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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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奶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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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稀奶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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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水奶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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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干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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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制干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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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色乳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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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浓缩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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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 |
901 |
畜禽水产罐头 |
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902 |
果蔬罐头 |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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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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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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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
601 |
包装饮用水 |
1.饮用天然矿泉水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2.饮用纯净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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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用天然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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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饮用天然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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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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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碳酸饮料(汽水) |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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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茶类饮料 |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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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茶浓缩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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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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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果汁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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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奶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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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合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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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混合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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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茶(类)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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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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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浓缩果蔬汁(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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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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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蛋白饮料 |
1.含乳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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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蛋白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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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合蛋白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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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固体饮料 |
1.风味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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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蛋白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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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果蔬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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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茶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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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咖啡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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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可粉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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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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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其他饮料 |
1.咖啡(类)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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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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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味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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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动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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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养素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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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量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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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解质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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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饮料浓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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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类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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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
2701 |
片剂 |
具体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2702 |
粉剂 |
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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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 |
颗粒剂 |
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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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 |
茶剂 |
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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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 |
硬胶囊剂 |
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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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 |
软胶囊剂 |
具体品种 |
||
2707 |
口服液 |
具体品种 |
||
2708 |
丸剂 |
具体品种 |
||
2709 |
膏剂 |
具体品种 |
||
2710 |
饮料 |
具体品种 |
||
2711 |
酒剂 |
具体品种 |
||
2712 |
饼干类 |
具体品种 |
||
2713 |
糖果类 |
具体品种 |
||
2714 |
糕点类 |
具体品种 |
||
2715 |
液体乳类 |
具体品种 |
||
2716 |
原料提取物 |
具体品种 |
||
2717 |
复配营养素 |
具体品种 |
||
2718 |
其他类别 |
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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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280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1.全营养配方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 |
||||
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 |
||||
2802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 |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2901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
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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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
1501 |
白酒 |
1.白酒(只能生产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且不得在备案行政区域以外销售。)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201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 |
《关于发布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3版)》的公告(2023年3号)1.参考合肥市、芜湖市等地规定;2.食用植物油调和,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不是传统特色食品;小作坊生产动物油脂,容易出现使用畜禽下脚料、地沟油再加工等问题。 |
202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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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食用动物油脂 |
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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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 |
《关于发布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3版)》的公告(2023年3号):1.参考芜湖等地规定;2.不是本地区传统特色食品,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且总局要求对其他食品严格许可。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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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预制菜生产小作坊不得使用防腐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一、规范预制菜范围。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
六、解读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解读人:徐礼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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