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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11-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45号)宣城敬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阳干子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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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45号)宣城敬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阳干子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宣市监处罚〔2024〕45号)宣城敬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阳干子案
发布时间:2024-11-21 11:24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
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4〕45 宣城敬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阳干子 宣城敬德商贸有限公司 91341800MA2UJN7P36 杨永强 2024年8月29日,我局委托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郎溪县十字镇亿嘉超市销售的水阳干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查明:涉案不合格水阳干子是由当事人销售,由宣城市老磨坊豆制品厂8月22日生产并于第二日向当事人供货,共200袋,价格为1.75元/袋,当事人未向宣城市老磨坊豆制品厂索要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至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该批次水阳干子已全部销售完,涉案货值金额35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