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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4〕38号 |
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防水卷材案 |
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91341802MA2NNCLC15 |
饶顺朝 |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4月10日/20240410)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查明:涉案防水卷材是由个人向当事人推销,当事人共购进了四卷,购进价是每卷120元,当事人采购该产品时未核对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抽样机构抽样检验时,向当事人买样一卷,支付160元,剩余三卷被当事人切割成废品。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40元。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800.00。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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