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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11-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38号)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防水卷材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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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38号)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防水卷材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宣市监处罚〔2024〕38号)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防水卷材案
发布时间:2024-11-21 11:18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
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4〕38号 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防水卷材案 宣城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91341802MA2NNCLC15 饶顺朝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4月10日/20240410)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查明:涉案防水卷材是由个人向当事人推销,当事人共购进了四卷,购进价是每卷120元,当事人采购该产品时未核对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抽样机构抽样检验时,向当事人买样一卷,支付160元,剩余三卷被当事人切割成废品。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4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8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