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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9-0008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求《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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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求《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9
关于征求《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9 14:4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我局草拟了《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xcjjfj@126.com(邮箱地址),或通过信函寄至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9楼价格监督检查科(邮政编码:242000),截至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价检科 姚丹,联系电话:0563-3033109

附件:1. 《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可以依据本规定对线下部分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线上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营者依据本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  经营者依据本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时,未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营者依法以拍卖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艺术品、古玩、字画、收藏品等类型的商品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农户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进行收购的,开展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第九条  经营者在农贸市场、农村集市、二手市场、流动摊贩、地摊等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餐饮、理发等交易不可撤销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条  产品所有人自用的产品,因购买人要求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其价格由双方协商,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个性化的定制商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经营者应在交易前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或签订合同,个性化定制商品和服务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居民自有房产等不动产及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个体劳动者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其明码标价应当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对《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的《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在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方面,要求商品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既不科学,也无必要。比如,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据此,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草拟《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二、工作目标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其本质是保障消费者价格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出台《暂行规定》,在保障消费者价格相关信息知情权的基础上,明确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能够减轻经营者负担,减少经营风险,贴合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依据、监管部门、具体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