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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4〕34号 |
宣城市佳怡菜店(蔡志磊)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案 |
宣城市佳怡菜店(蔡志磊) |
92341800MA2QR9WG0A |
蔡志磊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抽样人员对宣城市宣弋超市经销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05-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TWJN24050974。
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申请复检或提出异议的权利。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购进日期的不合格大葱。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王德胜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这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5月20日深夜1多钟在双桥农批市场小彭蔬菜购进的,共购进了了1捆,共26.2斤,购进大葱的总价款是36元,大葱的销售价格是2.0元/斤,货值金额为52.4元, 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52.4元。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
暂未履行 |
宣市监处罚〔20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