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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06-00404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06-00404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17:56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作举措

(一)明确审查范围

凡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二)确定审查主体

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

1. 以本级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先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再提交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复审。

2.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部门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三)规范审查流程

1. 提交材料。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对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还应当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

2. 审查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公平竞争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审查程序。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等会议研究的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活动而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上不安排会议研究。

4.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

(四)严格审查标准

审查机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中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写明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以及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条款。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和具体表现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工作指南,提高审查质量。

(五)强化审查责任

1. 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对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把关作用。凡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出台;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2.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二)拓展审查形式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上述方面意见和评估相关情况。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三)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

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的政策措施与竞争政策相符性、例外性的研判,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识别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查实效。

三、强化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方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倡导竞争文化,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考核及通报公示制度,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有关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法治政府建设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在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