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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8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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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8
宣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17:19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宣城市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宣城市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宣城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举措》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农村、社区等基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四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三、属地责任

(一)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

(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领导食品安全“四员”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现食品安全群防群治。

(三)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和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负责食品安全“四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食品安全“四员”履职尽责的能力。

(五)在县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乡镇党委政府,结合食品安全“四员”主要任务和地方实际,明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四员”工作职责。

四、食品安全“四员”主要任务

(一)管理员

1.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村级年度考核;

3.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4.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总结和报告;

5.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或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6.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并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信息;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宣传教育、协助执法工作;

7.组织食品安全“四员”参加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

8.完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宣传员

1.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乡镇食品安全宣传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并进行总结和分析;

4.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6.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现场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7.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8.完成管理员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协管员

1.承担村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

2.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含厨师备案,下同)管理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纳入服务事项进驻村便民服务中心;

3.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现场指导工作,督促主办者和承办者落实主体责任;

4.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台账;

5.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或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6.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7.完成管理员、宣传员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四)信息员

1.承担村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和报告工作;

2.负责村食品安全宣传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5.负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6.参加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协助执法,并做好记录;

7.完成协管员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五、工作机制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领导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覆盖食品安全“四员”聘用、考核、奖励、监督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四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聘用机制

1.明确拟聘用食品安全“四员”的基本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2.明确拟聘用食品安全“四员”的岗位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员一般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或联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乡镇领导担任;食品安全宣传员原则上由乡镇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一般由村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担任。鼓励为食品安全“四员”配备专职人员。

3.明确食品安全“四员”的聘用程序。加强食品安全“四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和年度日常业务培训,岗前业务培训合格后核发聘书,持证上岗。

(二)建立考核机制

1.加强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食品安全“四员”履职尽责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2.合理划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等次和比例,将考核等次作为食品安全“四员”奖励依据。

3.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乡镇,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建立奖励机制

1.食品安全“四员”奖励原则上实行分类奖励制度。

2.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乡镇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可按月给予奖励。

3.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完善“四员”报酬保障机制,合理设定食品安全“四员”奖励经费。

(四)建立监督机制

1.食品安全“四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食品安全“四员”聘书。食品安全“四员”离职时,应当交回核发的聘书。

2.食品安全“四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食品安全“四员”严重违反纪律,以及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其任职资格,收回聘书。

六、组织保障

(一)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四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为食品安全“四员”履行职责提供相应保障,激发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告市食安办。

(三)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聚餐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管理作为食品安全“四员”的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四)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