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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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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4
关于《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2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安徽作为数字经济大省,拥有数字产业化的海量数据和产业数字化的丰富应用场景,积极构建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是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和数据资源充分利用的重要举措。2023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安徽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地方试点,为我省推动相关规则构建提供重要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前期研究和调研论证工作,形成《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报告》。20241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成立《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文件要求,参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法规文件,起草形成《办法》草案。2-3月,起草组分别与浙江、江苏、山东、天津等地主管部门就《办法》制定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对照学习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充分征求相关省直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企业咨询会,听取省司法厅、中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家代表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办法》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稿,经202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2条,重点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基本框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续展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登记的基本框架(共4条)。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目的依据、保护对象、登记原则及登记部门。《办法》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界定为“依法合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明确其与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的差异。明确登记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高效安全”原则,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二是明确登记申请的条件及程序(共6条)。包括申请主体、登记前的数据公证存证、登记途径、登记事项、申请人义务、申请撤回。《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处理规则、公证或存证情况、样例数据等。《办法》明确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允许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前主动撤回申请,体现诚实信用、自愿登记原则。

三是明确登记审查及批准程序(共4条)。包括登记审查、登记公示、异议处理、登记公告等内容。《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并明确了9种不予登记的情形。《办法》规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及公示期异议处理的一般程序。

四是明确登记后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共4条)。包括登记生效及续展、登记变更、登记许可备案、登记撤销等内容。《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效期为3年,登记续展有效期2年,期满注销登记。《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变更、登记许可备案的情形及一般程序,规定利益关系人可对已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撤销登记,登记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情形依职权撤销登记。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共3条)。包括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证书管理、登记信息管理等内容。《办法》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持有相应数据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明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

六是附则内容(共1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解读人:方定原  联系方式:0551-63356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