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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4〕28号 |
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王秀珍) |
92341800MA2P006P62 |
王秀珍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上游供货商采购茄子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游供货单位资质和购进票据。购进价格4元/斤、购入12斤;销售价格为6.5元/斤,在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78元。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对不合格原因开展了分析,召回产品数量为0。因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且无产品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8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8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柒拾捌元(2078)整。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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