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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8-0004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28号)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8-0004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4〕28号)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宣市监处罚〔2024〕28号)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8-16 09:20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4〕2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调查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4〕28号 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宣城市秀珍蔬菜经营部(王秀珍) 92341800MA2P006P62  王秀珍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上游供货商采购茄子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游供货单位资质和购进票据。购进价格4元/斤、购入12斤;销售价格为6.5元/斤,在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78元。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对不合格原因开展了分析,召回产品数量为0。因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且无产品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8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8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柒拾捌元(2078)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暂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