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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7-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反处〔2024〕11号)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0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7-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反处〔2024〕11号)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0
(宣市监反处〔2024〕11号)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9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反处〔2024〕1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市监反处〔2024〕11号 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 92341800MA2P08JR75 吴善意 当事人自2024年3月,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宣城市宣州区周边和农村购进中华、芙蓉王、黄鹤楼、黄山、南京、利群、云烟等124条香烟,,存放在经营场所内供销售。2024年4月16日,被宣城市烟草专卖查获,截止案发日止:购进的上述香烟尚未销售,因系个人经营,无财务账册,故按购进数量和实际销售价格,确认违法经营额为421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凭缴款通知单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账户:宣城市财政局,账号:261010102100000519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押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