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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反处〔2024〕11号 |
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宣城正宏糖酒金坝乡双凤加盟店(吴善意) |
92341800MA2P08JR75 |
吴善意 |
当事人自2024年3月,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宣城市宣州区周边和农村购进中华、芙蓉王、黄鹤楼、黄山、南京、利群、云烟等124条香烟,,存放在经营场所内供销售。2024年4月16日,被宣城市烟草专卖查获,截止案发日止:购进的上述香烟尚未销售,因系个人经营,无财务账册,故按购进数量和实际销售价格,确认违法经营额为421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凭缴款通知单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账户:宣城市财政局,账号:261010102100000519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押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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