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水利局> 政策解读> 本级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406-0006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406-0006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8 16:31 来源:宣城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和必要性

水利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领域,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仅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是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出台了《关于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水质量〔2021〕131号),为加强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单位的事后动态管控,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宣水质量〔2023〕65号),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水利行业营商环境,促进以标准化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由我局组织修订了《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和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推动落实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动态管控,对安全生产达标单位进行事后动态管控,建立退出机制,督促达标单位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监督函〔2022〕369号)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 789-2019)等。

四、修订过程

为做好《实施细则》的编写工作,我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坚持边学习、边编写、边完善,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202310月制定编写计划,并做好前期调查准备工作;202310月-11月,在摸清现状、掌握需求的基础上完成《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202311月-12月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企业意见,各单位和企业经讨论研究,均认为符合当地实际水利生产经营要求,无相关意见和建议。202312月,通过宣城市水利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有关企业、社会公民的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12月4-20241月3日,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九条,对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宣城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及向安徽省水利厅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初审推荐。

二是明确执行的评审标准等及划分,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有关团体标准;三级评审得分70分(换算后)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评审总得分80分(换算后)以上(含),自动获得推荐二级资格。

三是明确了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1)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内(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1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未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申报三级的承担的工程应当有不少于2个300万元(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下同)以上规模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省内工程现场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的省内工程现场(含造价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含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分散且较小的打捆招标工程。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申报和评审程序为:(1)提交创建计划(开工后1个月内),(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3)提出评审申请,(4)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查(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5)市水利局组织审定,(6)市水利局进行公示、颁证。

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须满足申请基本条件,并于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三)动态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依据有关监督执法成果以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处理结果均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告,并告知相关单位。

达标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等行为的将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