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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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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关于《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5-22 17:24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对《办法》(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草案)是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没有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性欠缺,不符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

(二)制定《办法》(草案)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市与苏浙沪接壤,近年来沿海地区向我市偷运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制定相关管理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管理是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三)制定《办法》(草案)是厘清监管职责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涉及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事项的有属地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有必要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实现有序有效监管。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市城管执法局为《办法》(草案)的起草单位。

(一)成立起草小组。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由局法规科牵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起草。起草小组收集参照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2部,梳理分析了全国各地立法经验和建筑垃圾创新做法,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社会意见。5月22日,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9日,召开建筑垃圾管理企业座谈会,就《办法》(草案)征求10家企业意见建议。5月30日,征求各市直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建议。通过以上途径共征求各类意见建议   条。

    在坚持合理吸收的原则吸收采纳各单位、企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共21条。主要包含制定依据、管理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核准备案、运输规范、管理措施等主要方面。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和管理原则;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规定了建筑垃圾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四是确定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及措施。

    《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律规章,参照《长兴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

四、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我市行政区划,《办法》(草案)确定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区域防控、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二)关于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关于宣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办发20248号)文件“撤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层级和队伍设在市辖区,承担属地执法工作;各县市区保留已经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定。《办法》(草案)明确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承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公安、生态环境等其它执法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执法管理工作。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并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于项目开工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