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4-05-20 17:16:31
来信人您好: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您可携带身份证前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待公告期满且无人提出异议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补发登记。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拨打咨询电话:0563-2838900、283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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