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山区河道是河道的一种,其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国山区河道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因强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时有发生。一些山区河道周边人类活动频繁,挤占河道、私挖乱采、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对山洪灾害产生放大效应。 2022年3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防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畅通河道行洪空间,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所称山区河道的范围是什么? 2006年国务院批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将山丘区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纳入规划,对山洪灾害特别严重的流域适当放宽面积。近年来,水利部完成全国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划定了山洪灾害防治区和重点防治区。 《通知》所称山区河道,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为主,其他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山区河道由有关地方因地制宜确定是否纳入。按照全国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结果,共涉及29个省份(上海市、江苏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明确了对山区河道实行名录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等压紧压实责任的措施,以及划定河道管控边界、加强审批监管、整治碍洪问题、加强日常管护、推进智慧管理等加强河道管理的措施。 《通知》明确,以全国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山洪灾害防治县,梳理相关河流情况,建立河道名录,逐河明确乡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每年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进名录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加强划界成果衔接和发现问题整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组织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主体,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和分类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严禁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和束窄河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建立问题台账,逐项整治销号。各地配齐配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队伍,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将河流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河流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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