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修订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局相关工作要求,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2023年6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在拟制过程中,于5月12日至6月11日在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10日至5月30日,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派出机构、有关承检机构征求意见,6月16日,将采纳的修改意见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6月12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6月21日,通过我局法规科合法合规性审查。经6月23日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印发。
四、工作目标
《管理办法》为科学有效地管理我市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提供依据及标准。通过细化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现场检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盲样考核等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承检机构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承检机构遴选、承检机构工作要求、管理与考核、责任和处理以及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包含四项内容,主要涵盖《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及管理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承检机构遴选。包含四项内容,主要涵盖承检机构遴选原则、遴选流程、参与市局承检机构遴选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三部分:承检机构工作要求。包含七项内容,主要涵盖承检机构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的要求;承检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的要求;承检机构制定内部抽样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承检机构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承检机构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整改的要求;承检机构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定期开展食品抽检数据质量自查分析和报告的要求;承检机构出现影响抽样检验工作情形向市局报告的要求。
第四部分:管理与考核。包含八项内容,主要涵盖牵头组织部门;管理与考核方案的制定;对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的内容;对承检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的内容;开展现场检查的重点项目、检查方式、检查报告的内容;考核等级划分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部分:责任和处理。包含七项内容,主要涵盖对承检机构限期整改,视情给予通报的情形;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情形;暂停委托承检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视情取消剩余任务量的情形;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检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对承检机构整改的要求;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局重新委托其他机构的规定;市局抽检科将承检机构管理和考核情况抄送或移送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六部分:附则。包含六项内容,主要为关于抽检预算经费的规定;对参加皖南区域承检机构考核的机构可不再进行考核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可纳入市局延伸管理的规定;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管理办法》在第五章就承检机构的责任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承检机构进行管理的保障措施,确保抽样检验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在第五章中,规定了针对承检机构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形,市局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规定了承检机构整改的具体要求;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市局可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其他机构的规定;市局抽检科将承检机构管理和考核情况抄送或移送相关部门的规定。
为发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技术支撑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履行职责,在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的指导下,遵照《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以及现场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利用各种处置措施推动承担我市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能力水平提升,确保各项抽样检验任务落实到位。
七、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以《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宣城实际,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1.增加了第二章“承检机构的遴选”的内容,规定了参与市局承检机构遴选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
2.增加了“不得违规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国抽信息系统账号上传食品抽检公示信息、公布信息”的内容;
3.积极应对省局今年6月7日下发的《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的通知》,增加了“承检机构在发生严重风险时积极核实检测结果上传国抽信息系统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
4.增加了“开展抽检数据质量自查、抽查,以及退修和删除数据”的内容;
5.增加了“市局组织建立承检机构现场检查专家库,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八项内容”。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邓剑锋
政策咨询电话:0563-302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