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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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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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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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提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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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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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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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由市局抽检科组织实施,办公室协调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经内部审批流程通过,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通过系统内委托、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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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由市局抽检科组织实施,办公室协调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经内部审批流程通过,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通过系统内委托、询价、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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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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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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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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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第 (七)项: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立即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向市局抽检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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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后增加“涉及重要敏感不合格食品信息,应与承检机构沟通后,再上传检验报告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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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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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不符合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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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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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第(二)项:盲样测试考核:市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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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盲样测试考核是否纳入省院考核为宜,避免重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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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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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相关规定与省局《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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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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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承检机构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市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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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增加对检验结果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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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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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相关规定与省局《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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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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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承担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的省转移支付和市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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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扩展至宣城市所辖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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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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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已经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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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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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九)项:未经市局批准同意,不得分包抽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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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经市局书面批准同意,不得分包抽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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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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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参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表述,修改为:不得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市局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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