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2206-0015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2-05-15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发文字号: | 建管【2022】7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住建局质监站节能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220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2206-0015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
发文字号: | 建管【2022】79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住建局质监站节能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220 |
关于印发《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建管〔202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市直单位:
为完成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工作任务,推进我市光伏建筑应用,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规范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光伏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总责。各辖区政府对辖区内专项资金的专项使用具体负责,并指导辖区内的项目办理专项资金申报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开发区对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检查、监管及验收工作。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范围:
2022-2023年按照《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建设的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除外。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不少于9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配套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10%,主要用于第三方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和项目评审费用等;建筑屋面光伏项目按2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建筑立面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按3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且到2023年12月底仍未竣工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辖区政府,申报资料依据申报要求编制。
第十条 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辖区政府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核;
(二)根据审核结果,各辖区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向辖区政府提出,辖区政府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获得示范项目后,项目单位应配合各辖区政府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各辖区政府不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动态了解示范项目建设;审计部门对示范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