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212-000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办函〔2022〕93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635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212-0000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办函〔2022〕93 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635 |
关于印发《宣城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市监办函〔2022〕9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经开区分局:
现将《宣城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参照执行。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好的工作经验和相关信息请及时报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进行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定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限于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律师事务所,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托本市自建信用监管平台、省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列信息应当归集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市场主体:企业基础属性信息、变更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确权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诉讼信息、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奖惩信息、社会评价等其他信息。
(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机构基础属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变更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业协会管理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关的守法经营、服务质量、市场声誉等信息。
第六条 对各类信用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对信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对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信用风险低(A类)等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一)市场主体:
1.近三年内无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恶意注册商标、专利非正常申请和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近三年内无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
3.授权信息完善(仅限于电商经营户)。
(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1.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
2.未代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3.未代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申请的;
4.无出租、出借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
5.按规定如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6.积极配合并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的;
7.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情形;或被列入但已依法移出,自移出之日起届满一年的;
8.过去六个月内,没有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等出现的不良信息。
9.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信用风险较高和高(C、D类)。
第八条 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近三年内在“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每年发现或被投诉举报不超过1次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近三年内无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
3.近三年内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率为100%;
4.授权信息完善(仅限于电商经营户)。
(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未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中提交虚假信息或未按时完成;
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信息不一致;
4.因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被国家或省、市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行政部门约谈;
5.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自依法移出之日起未满一年;
6.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或诚实守信原则等,出现不良信息后已主动履行义务、纠正整改。
市场主体不符合信用风险A、B、C、D类任一规定情形的,应列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
第九条 信用风险较高(C类)等级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市场主体:
1.近三年内有一条以上、三条以下(含三条)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近三年内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限期整改且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
3.近三年内有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撤回率未达100%;
4.电商经营户授权信息不完善。
5.近三年内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
(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2.诋毁其他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3.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4.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5.因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6.代理商标申请经依法认定为恶意申请注册被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通报的;
7.代理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被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通报的;
8.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9.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或诚实守信原则等,出现不良信息后,拒不履行义务或纠正、整改的;或者一年内产生三次以上不良信息的。
第十条 信用风险高(D类)等级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市场主体:
1.近三年内有四条以上(包括四条)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3.对作出的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4.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
5.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1.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的;
2.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3.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风险低(A类)等级的,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核查,以及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五)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或根据其他归集信息按正常“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通过行业协会等提高人员培训比率,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三)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等级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检测;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四)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风险高(D类)等级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三)依法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四)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谁产生、谁修复”的工作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开展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对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告知信用主体,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信用主体对信用分类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信用类别,并附依据和事实理由。异议和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驳回;异议和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调整信用类别。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对利用工作之便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追责,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