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强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动态管理工作,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 789-201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经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单位和市场主体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厅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办法》共5章,24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等级设定;第二章为组织管理及评审标准,明确了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执行的评审标准及等级划分;第三章为申请及评审,明确了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第四章为动态管理,明确了动态记分标准、撤销标准化等级的情形,强化动态管理,严格退出机制;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外省达标单位信用加分现场复核,办法的解释和施行日期等。
三、主要作用
一是确保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章可循、合法合规。二是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扎实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三是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规范开展达标单位动态管理。
四、创新举措
一是《办法》扩大了申报范围,本省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水文监测和后勤保障等单位都可以申报。二是放宽了申报等级条件,只对施工企业实行逐级申报,对于具备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二级逐级申报;对于评审达到二级资格,评审总得分90分以上(含),自动获得推荐一级资格,被评审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推荐。三是增加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动态管理,应用相关监督执法成果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巩固提升达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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