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2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11-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计〔2021〕4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粮食市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监管工作制度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27085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22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1-11-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
发文字号: | 宣市监计〔2021〕42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粮食市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监管工作制度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27085 |
关于印发《宣城市粮食市场强检计量器具
检定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宣市监计〔2021〕42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市标准计量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领域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监管,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全市粮食市场计量公平秩序,现将《宣城市粮食市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粮食市场强检计量器具
检定监管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粮食购销领域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全市粮食市场计量公平秩序,特制定《宣城市粮食市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监管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计量检定监管人员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购销领域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计量检定监管,深入推进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强检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维护全市粮食市场计量公平秩序。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四)《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检定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609号)
(六)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市监〔2021〕347号)
(七)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收购市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通知》(宣市监计〔2021〕388号)
(八)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检定监管工作的通知》(宣市监计〔2021〕423号)。
三、监管对象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市监〔2021〕347号)要求,各县(市、区)局负责监管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进行计量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生产经营者
1、强检计量器具检定。一是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协同门户(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向所在辖区的市、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汽车衡、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等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认真履行强制检定的主体责任;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满半个月前向计量检定机构申报;二是及时将计量器具送检或配合计量技术人员现场检定。
2、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一是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二是只有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后,才能使用计量器具;三是妥善保管计量检定证书,避免计量器具所贴合格标识脱落。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组织计量检定。一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根据企业申请及时组织开展计量检定,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确需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二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切实履行检定职责,对企业申报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不得拒检或推诿。
2、提升检定能力。一是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项目建设,扩大检定覆盖面;二是提升检定人员能力,通过培训、比对、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人员检定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1、积极宣传引导。向企业宣传计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制计量意识,切实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2、计量监督检查。一是完善企业台账。进一步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了解检定情况;二是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计量监管,发现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给计量执法机构查处。
(四)计量执法部门
各县(市、区)局计量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责令企业向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