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机关负责认定。
二、保密审查
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相对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四、认定要求
各科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公文成文后,应当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