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市场监管局>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05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市场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5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05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市场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5
宣城市市场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5 09:26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机关负责认定。

二、保密审查

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相对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四、认定要求

各科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公文成文后,应当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