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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04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市场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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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市场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1
宣城市市场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1 09:02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由局职能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场局综合规划科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