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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107-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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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5
宣城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1-07-05 16:01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宣城水利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证件证号

郁超

P17000377

许伟丰

P17000376

袁岗

P17000375

喻薪力

P17000373

丁绍平

P17000374

丁国锋

P17000383

刘朋

P17000370

佘文杰

P17000372

臧春

P17000381

钱松

P17000380

周捷

P17000382

马晨

P17000379

刘火华

P17000371

姚远

P17000378

席阳光

P17000441

沈亚龙

P17000442

周祥飞

P17000443

周葳

P17000449

李世元

P17000695

黄云龙

P17000454

倪倩文

P17000455

李冉冉

P17000439

夏金萍

P17000450

王涛

P17000451

胡修慧

P17000469

詹敏敏

P17000465

许静雅

P17000466

陈文刚

P17000464

潘富山

P17000550

刘书红

P17000551

王圆

P17000552

吴新友

P17000553

刘仁元

P17000554

汪刚

P17000556

刘伟劲

P17000555

刘富洲

P17000557

叶培锁

P17000558

杨英武

P17000559

张天武

P17000560

汪军

P17000561

吴雪君

P17000563

徐跃

P17000562

奚维文

P17000565

刘明

P17000564

刘良博

P17000566

程媛

P17000567

 杨群亮

P17000644

汪杰

P17000657

张冠亚

P17000637

唐德欢

P17000647

卞娟

P17000643

徐德春

P17000638

鲍峰

P17000650

何珂

P17000648

唐晓莺

P17000649

    二、执法职责

1、依法査处市本级水事违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涉水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对全市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跨县重大水事纠纷,配合调处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

4、承担市本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规费征收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办理机构: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或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