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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之保健食品“护老”
提升专项行动及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4 15:19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1.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先明酒类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2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郎溪县先明酒类经营部销售的黄酒存在夸大宣传、宣称包治百病等问题。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57名消费者正在观看宣传视频,该视频宣称某黄酒对高血压、气管炎等疾病具有疗效。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存储宣传视频的U盘2个,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挂面、鸡蛋等礼品吸引中老年群体到店,组织观看其自行录制的虚假宣传视频,并开展免费品尝活动,宣称涉案黄酒对高血压、气管炎等疾病具有疗效。涉案黄酒为合法产品,但不具备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6月2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部分经营者利用中老年人关注健康、寻求医治的心理,以赠送小礼品引流,对普通食品虚构疾病治疗功效,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本案查处对涉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提醒经营者严格规范商业宣传行为。

2.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易和康远理疗馆保健品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11月2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绩溪县易和康远理疗馆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涉嫌欺骗消费者。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理疗馆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讲座区域电脑查获含有“肽几乎被用于治疗任何疾病,无药可与其相比”“药都搞不好的疾病,XX蛋白肽却有很好的作用”等夸大、绝对化功效表述的宣传PPT。经查,涉案蛋白肽口服液为合法保健食品,但不具备疾病治疗功效。该理疗馆以赠送鸡蛋、餐巾纸等小礼品吸引顾客,每日组织健康宣讲,播放自行制作的宣传PPT,宣称其销售的蛋白肽口服液具备激活细胞、逆转衰老、治疗各类疾病等功效,且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2月6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会销、健康讲座是涉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高发场景。保健食品仅能够调节机体功能,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各类养生理疗经营主体开展宣讲宣传,宣传内容必须有据可依,严禁编造夸大功效话术误导老年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山区土特产品经营部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6年3月1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泾县山区土特产品经营部买到三无食品。泾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利用家庭厨房加工油炸豆腐,通过抖音平台对外销售,产品无标签标识,线上交易116单,合计货值19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2026年6月4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15元,并处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微经营者开展食品加工,无论规模大小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资质。家庭厨房不得随意从事食品加工对外网络销售,无标签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经营者应当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4.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杨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笋干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杨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9月起开始生产经营涉案商品“野笋干”,但其本身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便于线上销售,当事人与某酱菜厂签订协议,约定由该酱菜厂允许当事人在“野笋干”外包装上印制使用其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当事人自行定制包装用于自身生产的野笋干产品,通过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0单,违法所得2346元。针对酱菜厂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的规定,2026年5月6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4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借用他人企业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掩盖自身无证生产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在查处本地无证生产的同时开展跨区域线索移送,斩断许可证出借的灰色链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形成有力警示。

5.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凫山精选贸易商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及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2026年6月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旌德县凫山精选贸易商行销售的“红薯粉”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6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查获涉案“红薯粉”1袋,发现其标签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且产品执行标准标注错误,随即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将本村村民生产的散装红薯粉自行分装,粘贴自制虚假标签对外销售,共售出21袋,货值281.6元;所售金额全部交给本村农民,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7月31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红薯粉1袋,并处罚款1000元。通过执法人员的帮扶指导,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已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将散装红薯粉自行分装并对外销售,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更不能不得无证生产、虚假标注食品标签。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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