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局公告 > 其他公告

关于清明节期间规范殡葬领域价格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6-03-24 10:5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全市各殡葬服务经营单位、相关市场主体:

       清明祭扫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领域价格收费行为,维护殡葬服务与殡葬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殡葬领域相关经营主体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压实经营主体责任 恪守诚信合规底线

    各殡葬服务经营主体是价格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殡葬管理、价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侵害逝者家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及用品,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以经营成本与市场合理需求为基础科学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守政府定价红线 严禁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必须严格遵照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政策红线。其中,公益性墓穴(墓位)销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严禁出现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频次与计费方式等违规行为;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在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收取费用。

  三、全面落实明码标价 保障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所有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与明码标价规定,确保价格信息全流程真实、准确、透明。

(一)规范公示核心内容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全面公示服务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惠民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与市场调节价项目,必须作明显区分标注,不得混淆公示。

(二)完善多元公示形式:线下可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实物 / 模型展示、图片展示等形式开展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葬服务的,需在经营页面以文字、图像等形式完成明码标价。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网络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机构名录与收费目录清单。

(三)强化价格动态管理:商品或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需第一时间同步更新公示内容;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项目,必须在结算前向服务对象出具详细结算清单,列明服务项目、单项价格、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清单内容必须与明码标价信息一致。经营性公墓公示墓穴价格时,需确保信息完整规范、清晰醒目,不得隐瞒关键价格信息。

四、严格落实惠民政策 确保减免优惠应享尽享

各经营主体必须全面落实惠民殡葬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减免、优惠相关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服务对象,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严禁利用群众对相关政策不熟悉、信息不对称,出现少减免、不减免等违规行为,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五、坚决杜绝价格违法 严令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严禁实施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坚决守住经营底线。不得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殡葬用品及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违背群众意愿强制服务、捆绑收费、搭售商品;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误导消费者消费。

六、明确违法法律后果 强化全链条监管执法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清明祭扫期间,持续强化殡葬领域价格监管,重点对殡仪馆、公墓(陵园)、殡葬服务中介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价格巡查检查,密切关注相关投诉举报与舆情反映,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将处以 5000 元罚款;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将处以 50 万元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将处以 300 万元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最高将处以 500 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若发现殡葬领域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 (0563-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