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好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宣城市好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决定将你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门户网站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