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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宣城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5 17:0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食品公司举报,反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展开核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郭某某作为主要研发工作人员于2019年参与该食品公司对生产MD鸡蛋片中涉及的产品配方及产品工艺的研发项目。该食品公司在郭某就职期间,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用。2023年1月初,郭某离职,并在保密义务终止前,未经授权允许情况下,将上述两项技术信息披露给当事人使用,造成该食品公司经济损失30万以上。经鉴定,上述两项技术作为两个秘密点对应的技术信息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典型意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目前,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广德市公安局处理。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创新能力,确保企业长期竞争优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惩罚,有助于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侵犯“绿色食品”官方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热线投诉对辖区内宁国港口某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贴有“绿色食品”字样标识以及用于张贴标识的贴纸1张。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蛇果表面加贴网上自购的含有“绿色食品”字样的标识置于蛇果区进行销售。案发时,当事人上述蛇果售价17.6元/斤,共购进31.5斤,违法经营额554.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鉴于现场主动对全部已张贴的标识和剩余未使用的贴纸进行了销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绿色食品”标志早期作为质量标志,后发展成为证明商标,但对此多数人不甚了解,很容易被忽视。通过此案查处,既对相关从业人员起到了明显的警示作用,又有力促进了相关行业的规范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保护作用。

 

三、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3887884号“正泰”商标是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于2006年5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2007年9月28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转让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2024年5月27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宣城市某五金机电批发部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淘宝购买“正泰”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控制与保护开关”、“浪涌保护器”等侵权产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货款37143元,后以42714元价格销售、安装在宣城市某小区水电工程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2714元。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271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筑工程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案因商标侵权产品已安装使用在宣城市某小区水电工程上,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置,同时将供货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从源头上斩断违法行为链条。有效地遏制侵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保护了创新成果,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3年10月2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绩溪县某商店经营场所进门销售柜检查发现在售的冰墩墩摆件2个,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扣---蓝色带2个,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2个,包装表面均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合作伙伴等字样”,共计6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标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使用授权证明、购进台账及销售记录。经查,上述标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其子处带回销售,其子购进价格为28元/个,销售价为35元/个,核定货值金额为21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规定。2024年1月3日,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履职中以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持续保护意识发现案源,“零容忍”严格查处此案,教育引导商家和社会公众提高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飞炽”宣纸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9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对泾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网店涉嫌存在销售侵犯“飞炽”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空白团扇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1日和2024年4月2日分别上架“加厚宣纸团扇空白扇子古风半生熟扇面国画绘画扇毛笔书法卡纸团扇”和“便宜加厚宣纸团扇空白绘画手写扇子古风半生熟扇面国画扇毛笔书法”,涉金额为52593.0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承载着商标权利人的商誉。本案的处理,强化了对工艺美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力度,为未来类似侵权案例的处置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六、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郎溪县某茶行产品包装袋上印有“包装专利仿冒必究”等字样,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野生茶包装袋的专利权证明文件或专利实施许可相关文件,经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申请专利的相关数据。最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1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尚未获得专利授权,就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标注“包装专利”字样的假冒专利案件。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过程中主动发现涉嫌违法问题,精准查验,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通过案件查处小惩大诫,促使商家在采购时更加谨慎,提升进货查验意识,保护了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本案涉及茶叶包装袋,郎溪县作为“中国绿茶之乡”,及时查处有利于维护郎溪绿茶的品牌形象,助推该县茶产业健康发展。

 

七、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飞天贵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料酒、食用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3年1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3年4月21日至2033年4月20日,其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2024年1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某烟酒超市查货当事人同伴吴某推销的6瓶涉嫌侵权的飞天贵州茅台酒;执法人员根据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将吴凡身份信息传至宁国市公安局,请公安部门协助查询当事人身份及来宁所乘车辆信息,锁定吴某乘坐的是当事人黄某驾驶的苏A88E51丰田牌小型轿车,将该运输12瓶飞天贵州茅台酒车辆拦截。执法人员拍照传茅台酒打假办线上鉴定结论是“看照片没问题”,但经线下鉴定,涉案产品是利用茅台酒防伪查询信息系统,将回收瓶标签中的真酒信息植入假酒瓶口防伪帽套的电子查询系统中,属高仿侵权假冒白酒。当事人黄某陈述无法提供酒的合法来源。经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0600元(2300元/瓶×22瓶),违法经营额为50600元。

最终,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22瓶、罚款101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酒类产品知名度高,造假手段多,查处难度大。本案一是充分运用“天网”等公安情报信息,及时锁定流窜销售运输车辆并拦截扣押,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二是发现新造假方式,利用茅台酒防伪查询信息系统,将回收瓶标签中的真酒信息植入假酒瓶口防伪帽套的电子查询系统中的高仿侵权假冒白酒还是首次发现。这也是贵州茅台酒厂最新发现的有科技含量的造假手段,酒厂已针对此类造假手段采取举措堵塞防伪技术漏洞。三是核查耐心细致,查看涉案产品酒体酒花,轻微悬动瓶口帽套,闻到带有刺鼻性酒香味,为技术鉴定提供支撑。

 

八、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调解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展示柜(台式圆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获得了“展示柜(台式圆弧)”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702937.7。2024年5月28日,请求人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为宣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宣城市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请求人认为,其所销售的该款产品外观设计为惯常设计,涉案专利设计特征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且两者存在显著区别。2024年7月19日,宣城市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侵权比对。争议焦点集中在主视图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陈列部横向设置有双层展示板,而被控侵权产品陈列部设置有单层展示板,两者在展示板层数存在差异。根据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应判断功能性因素和设计空间对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影响,该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陈列部展示板设计是由其特定功能所决定的,为了便于放置展示品,该设计要点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口审结束后,双方向宣城市局申请行政调解。7月26日,宣城市局精心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线上就该侵权纠纷和解意愿达成一致,并就调解协议向宣城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该案以行政调解结案。

该案立足基本案情、证据和双方意愿,采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合理衔接、相互协调处理方式,多元化解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典型意义】宣城市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通过口审现场技术调查官参与侵权比对,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组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全过程的行政调解工作,实事求是地对待侵权纠纷,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较低、及时、高效的化解纠纷方式,实现双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九、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吉洪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第5341204号“红星”文字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裱纸;绘画用纸;蜡纸;复写纸;包装纸(截止)。后经变更续展,现该商标注册人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经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使用经营,该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荣誉度,在1998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23年以来,被告张吉洪通过闲鱼平台、微信等方式销售假冒红星牌宣纸,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5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皖188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足以证实被告张吉洪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违法所得为106662.5元。同时,其行为显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综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当事人的侵权性质、后果及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张吉洪赔偿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计人民币220000元。

【典型意义】刑事责任体现法律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私权,两者并行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彰显了法律既惩罚犯罪又保障民事权益的双重功能。在本案中张吉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又要求赔偿,前者具有威慑作用,后者能使权利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双管齐下能有效遏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流通,打击知产侵权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十、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侵犯“黑神话:悟空”

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文体用品店销售“黑神话悟空游戏珍藏版收藏卡”“黑神话悟空双闪炫彩徽章”等商品,上述商品包装袋及商品上均印有“黑神话悟空”游戏中人物形象,均无版权方授权标注或相关信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商品“黑神话悟空游戏珍藏版收藏卡”,“黑神话悟空双闪炫彩徽章”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以电影电视传播为拉动效应,使得这类形象能够在短时间内被一定群体广为周知,并被经营者迅速使用在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上。案涉“黑神话:悟空”即是该类代表性产品之一,案件中黑神话悟空游戏珍藏版收藏卡、黑神话悟空双闪炫彩徽章均印有“黑神话悟空”游戏中人物形象,无版权方授权标注及相关申明,未得到版权方合法授权。市场经营者利用大众喜爱的漫画作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以提高成交量,但往往忽略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案件的查办让市场主体提高版权法律意识,在日常经营中从合法合规的渠道进销产品,并保留相关凭证,审查经销商是否经过授权许可,所售卖商品是否为经授权许可的商品,从而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和违法行为。

 

十一、“21 迷彩儿童恐龙书包”侵害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1日,新都区某服装店创作完成名称为“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的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5月23日在甘肃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取得登记号分别为“甘作 登 字-2023-F-00021846” 和“ 甘作登字-2023-F-00021847”号的《作品登记证书》,后已撤销登记。2023年11月17日,新都区某服装店修改上述美术作品,删除其中标有的“八一”旗帜素材后,再次进行作品登记,名称未发生变化,取得登记号分别为“甘作登字-2023-F-00050257”和“甘作登字-2023-F-00050258”的《作品登记证书》。2023年5月,芮某通过抖音平台向新都区某服装店购买迷彩卡通恐龙双肩书包一个。芮某于2023年6月2日、3日、13日在昵称为“小年糕军娃定制”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恐龙书包图片及出售信息,该恐龙书包图片与新都区某服装店登记的“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相似。新都区某服装店认为芮某的上述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芮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都区某服装店提交的设计底稿、《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创作“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的美术作品付出了一定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芮某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芮某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都区某服装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芮某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都区某服装店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仅具有“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的作用,其并不因此直接享有著作权保护。经查“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属于实用艺术品。判断该实用艺术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需厘清两个方面:一是案涉“21迷13彩儿童恐龙书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否分离。变动书包表层色彩和卡通动物造型,对书包自身的实用功能不会产生影响,故案涉“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二是案涉“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上的迷彩图案底色、卡通恐龙造型,是否具备独创性。该书包上的迷彩图案源自部队21式作训服迷彩花纹元素,并非新都区某服装店自主创作设计的纹样,故属于对专有领域素材的直接复制;该书包上的卡通小恐龙形象与他人在先创作设计且为奥郎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幼童书包(奥朗33)”上的卡通小恐龙形象,除涂色不同外,整体造型构图与布局、线条的运用高度一致,由此可见,该恐龙形象的艺术创作源自“幼童书包(奥朗33)”的设计人,与新都区某服装店无涉,芮某主张“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上的恐龙形象系抄袭他人在先作品,亦符合客观事实。进言之,因案涉“21迷彩儿童恐龙书包”主要系将复刻部队专有制式领域素材的迷彩花纹元素与14抄袭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卡通小恐龙形象运用绘图软件简单拼凑组合而成,相应的艺术性美感并非来源新都区某服装店或其关联人独立的智力创造性劳动,因而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基于此,新都区某服装店主张芮某侵害其著作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芮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都区某服装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十二、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德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旺旺集团前身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56624号图形商标(1991年6月30日核准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31年6月29日)和第730567号“旺旺”文字商标(199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的商标注册权人。2024年1月1日,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的权利,同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商标权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经过持续广泛、大量宣传使用,第730567号旺旺文字商标在全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广泛知晓,先后荣获“厦门市著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814号、(2019)京73行初469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2735号三份裁判文书中曾司法认定“旺旺”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德县赵村旺旺经营部由案外人阮祥玉(系广德旺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敏的婆婆)于2006年4月24日注册设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为“旺旺”,名称来源于阮祥玉之子樊业茂的乳名“旺旺”,后于2016年9月30日注销。陈高敏于2016年10月19日在原广德县赵村旺旺经营部原址新注册设立广德县邱村镇旺旺批发部,使用“旺旺批发部”字号。2022年,为响应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转企”试点改革,陈高敏于同年8月10日注册设立广德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公司登记住所地仍为广德县邱村镇旺旺批发部经营地址,公司设立后实际未开展任何营业活动。

【典型意义】未经许可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字号即使是小经营主体也构成侵权,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强保护的原则。既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使商标能准确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本案中,可以避免消费者将广德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旺旺集团混淆;又可以警示其他经营者不得恶意攀附他人驰名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遏制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也可以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商标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十三、厦门彩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晓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影视作品《陈情令》由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制作出品,2019年6月27日在腾讯视频首播,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喜爱,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2024年1月1日,原告厦门彩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新湃公司处获得该剧独家的周边衍生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权利和周边衍生品开发收益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前述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权利溯及2018年4月8日起。李晓风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宣扇缘”淘宝店铺内,使用涉案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涉案作品的周边商品,进行“傍知名IP”“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及衍生权利享有合法权益,只有经授权才能开发销售影视周边,保障了影视周边的正常开发秩序,鼓励权利人积极进行周边产品开发,促进影视产业全链条发展。通过追究侵权店铺的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使权利人获得侵权赔偿,弥补因侵权导致的潜在市场损失;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其他经营者来说,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防止消费者购买到质量无保障、来源不明的假冒影视周边,使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正版周边,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整个市场来说,经营者不得通过未经授权销售影视周边来不正当竞争,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十四、夏松与广德市杨滩镇中心幼儿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8日,案外人刘娟娟在其小红书“糖小沫”账号发表简笔画小图像《黄衣男孩》,并在发表页对版权声明如下:“Q萌的简笔画小图像—粉丝福利需要自取。作品均为原创作品并有版权,禁止盗图、二改、商用、搬运等。临摹、做头像、分享都可,注明原作者并@原作者。不发原图,自用可右击下载。先关注再取图。......”2024年1月15日,被告广德市杨滩镇中心幼儿园公众号上发表了该幼儿园中三班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制作的《“瓶”日里的小美好》安心托幼·班本课程课件,使用了上述《黄衣男孩》作为课件中对话内容人物头像。2024年5月29日,案外人刘娟娟与原告夏松签订《知识产权买断合同》,刘娟娟除保留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外,将图片编码为80330的《黄衣男孩》等三幅作品全部财产性著作权权利作价900元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可以对合同签署之前已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24年5月31日,经夏松申请,上述《黄衣男孩》美术作品办理了作品登记,登记号甘作登字-2024-F-00052735,作者刘娟娟,著作权人为夏松。

【典型意义】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抗辩是由,判定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从使用目的、范围、对象、对权利人的影响等多方面考量,在本案中广德市杨滩镇中心幼儿园为完成教学目的,教学课件中使用《黄衣男孩》作为对话内容人物头像,属于课堂教学少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但同时教师需要提升版权意识,在教学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上更加规范、谨慎,避免随意下载使用网络图片等美术作品,要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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