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就肉制品制售的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生产环节。肉制品生产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不得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肉;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品生产假冒牛(羊、驴、鹅)肉制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或掺杂掺假;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配料表标识应与生产实际投料相符;不得采购使用回收油脂或肉品“边角料”;应严格剔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分等。
二、流通环节。肉制品销售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销售无标签标识等“三无”肉制品、以假充真等“山寨”肉制品和过期肉制品;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或掺杂掺假等。
三、餐饮环节。肉制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不得使用超保质期及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肉及肉制品;不得非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或掺杂掺假等。
四、网络经营环节。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行为、经营者发布的肉制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执行到位。网络直播间应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肉制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应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以及刊载的信息应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一致。
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提醒告知书》要求,对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对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