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14:43 |
洪某复议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理职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洪某称其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涉及其宅基地及房屋的项目征收材料。邮寄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已于2024年10月23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就该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及理由】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涉及其房屋及宅基地征收项目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宣传手册、征地批文、以及作为征收申报材料提交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征收土地公告或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安置补偿明细及补偿款数额、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仍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被申请人整改。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作为行政机关,应熟知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处理,任何超期答复、不予答复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权利,更会减损行政机关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