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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一批药械妆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4-21 15:59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我市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对药械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不断加大药械妆案件查办力度,用心守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的工作实践中,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公布(按涉案产品类型排序,不分先后):

一、宣州区饶某某无证销售药品案

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饶某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闲鱼等渠道共购进620盒宛衡牌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向不特定人员加价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55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并向不特定人员加价销售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绩溪县某药品销售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某药品销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1盒未开封铁皮石斛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2025年2月13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铁皮石斛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旌德县某眼镜店未取得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销售区货柜内发现有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4瓶。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34瓶涉案产品予以扣押。2024年8月29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宁国市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宁国市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二楼美容室内有化妆品“驻颜美雕”逆时空青春套1盒,外包装上使用期限标识存在更改痕迹。同时,发现化妆品“凯特之美”靓肤修护精华套1盒、化妆品碧斯顿莹润Q弹乳4瓶,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8月1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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