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现向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敬告:
一、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
1.产品生产标准。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如防火性能、导热系数、力学性能、环保指标等)组织生产,禁止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使用禁用原材料。
2.产品质量检验。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外观、功能、安全等项目),对合格产品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至少保存出厂检验记录(电子或纸质)至产品保质期后1年。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保证送检材料真实性、代表性,准确反映批次产品状况,并按照检验检测结果在产品上及说明书中标注燃烧性能等级;对同一样品的燃烧性能、导热性能,鼓励由同一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相关结果;确需分包检验检测的,应使用同一样品。
3.产品标识管理。在出厂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燃烧性能等信息,应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
(二)销售单位
1.进货查验。对存在外观质量较差、标识混乱等现象的产品不能进货。要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核实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在销售时明示产品名称,严禁销售无标识、无检验证明或不符合防火等级的产品。
2.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并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确保问题上有源头、下有方向。
3.电商平台经营者须对入驻商家资质及产品信息进行核验并动态监管。
请建筑保温材料各行业商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引导,提升自律意识,促进合规经营。
二、风险提示
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会带来风险: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产品。
2.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
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5.虚假标注防火等级、伪造检测报告或冒用质量标志。
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万万不可忽视!请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合规经营、守法经营,为提升我省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水平贡献力量。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不法经营线索,可以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