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局公告 > 其他公告

宣城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24 14:5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可以依据本规定对线下销售部分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线上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营者依据本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保障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  经营者依据本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时,未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营者依法以拍卖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古玩、字画、收藏品等类型的商品可以

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农户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进行收购的,开展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第九条 经营者在农村集市、旧货市场、流动摊贩、农贸市场摊位等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餐饮、理发等交易不可撤销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条  产品所有人自用的产品,因购买人要求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其价格由双方协商,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个性化的定制商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经营者应在交易前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个性化定制商品和服务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居民自有房产等不动产及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个体劳动者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其明码标价应当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