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殡葬服务经营单位:
清明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殡葬领域价格行为,加强我市殡葬服务管理,现就殡葬服务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依法诚实守信经营,不得存在侵害逝者家属权益的行为。
(二)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殡葬服务及殡葬用品价格。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五)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殡葬商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应在网络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六)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实行丧葬户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引导逝者家属理性消费、明白消费。
(七)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逝者家属出具结算清单,列明相应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结算清单上列明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与明码标价内容保持一致。
(八)经营性公墓在公示墓穴价格时应当确保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九)销售公益性墓穴(墓位)、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不得有超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收费及价格,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十一)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利用群众对相关政策不熟悉而少减免、不减免。
四、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二)殡葬服务经营单位销售殡葬用品及提供延伸服务,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将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将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殡葬领域价格监管职责,密切关注清明节祭扫期间相关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销售投诉举报及舆情反映,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殡葬领域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扰乱殡葬领域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广大群众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0563-1231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