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增强市场活力,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4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消费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等重点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将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并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一、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三包”责任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0月25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三包”责任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公司使用的《车辆销售合同》中印有“乙方提车时应仔细认真检查车况及配套工具、附件,双方当面在轿车验收单签字验收,车辆出库后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以及“双方约定,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涉及“三包”问题,甲方代为向厂家申报索赔;如确属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赔偿;如不属质量问题,甲方应将厂家鉴定结果如实向乙方告知,取得乙方理解和谅解。如乙方仍有异议的,可直接诉讼厂家,甲方协助。”的格式内容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宣城市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德广溧新型
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1日,宣城市广德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德广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立邦”专用权的油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45桶、罚款6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宣城市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广德广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涉嫌侵犯“立邦”牌油漆70桶,执法人员对上述油漆进行查封。经委托,“立邦”商标持有人对被扣押的油漆进行现场辨认,确认其中45桶为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经营场所从建筑工人处回收的一批“立邦”油漆共70桶,其中45桶为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当事人无上述产品的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合法进货发票,也未能说明具体来源。直至案发未有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城市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予明健康管
理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1月14日,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国市予明健康管理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国市予明健康管理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数份该中心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查,宣传单是该中心于2024年4月制作,并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时使用。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于2024年6月21日采购12瓶酱油,已售11瓶,直至案发,剩余1瓶酱油超过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妮宁土特产店采
用虚构交易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2024年12月2日,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妮宁土特产店采用虚构交易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5日,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景区游客投诉,称泾县妮宁土特产店存在欺骗诱导消费行为。经查,泾县妮宁土特产店经营者通过假扮消费者虚构交易形式,宣传石斛产品养生防病等各种功效,诱导投诉人在泾县妮宁土特产店支付0.3万元购买石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退货退款。
五、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恒汇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4年9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绩溪县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在快手商城“农香森恒汇专卖店”发布了商品“【限时福利】农香森风干鸡胸肉干休闲零食高蛋白无淀粉 dt004”,未标明“限时福利”的具体起止日期、福利内容。该商品“限时福利”为在特定的主播直播间进行直播时,顾客可以领取优惠券,在交易价格上取得一定优惠的促销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